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250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1-11

执行日期:2004-11-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兰州卷烟厂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报告》(甘国税发[2004]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兰州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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