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救济进三函〔2015〕第3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1-09

执行日期:2015-01-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利害关系方:

  2014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应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决定于2015年2月10日(星期二)在商务部召开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的主题为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损害听证会,除此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截止至2015年1月19日下午17:00前)将登记表传真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3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发言时间,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和登记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上发布(http://trb.mofcom.gov.cn)。有关利害关系方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昃于靖  史轶玮

  电话:(86)10-65198420  65198185

  传真:(86)10-6519758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参加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案听证会登记表.doc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