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14〕第2984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29

执行日期:2014-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统  计  局
  能  源  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