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5〕第2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1-12

执行日期:2015-01-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0).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