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5〕第11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01-12

执行日期:2015-01-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