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3〕第7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2-20

执行日期:2013-12-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税则号列:ex38260000)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