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执行中石油等三家石油公司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函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4〕第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02-14

执行日期:2014-02-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具体规定仍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2号)执行。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已能自主生产但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勘探开发物资免税进口从紧控制。

  财  政  部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