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5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31

执行日期:2014-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