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4号

法规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31

执行日期:2014-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