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6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17

执行日期:2004-09-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高尔夫(G01f)、奥迪(AUDI)及宝来(BORA)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高尔夫(Golf)牌系列轿车

Golfl.6

2003.6.8-2003.12.31

 

Golf2.0

Golf2.0at

奥迪(AUDI)牌系列轿车

Fv7164

2003.6.26-2003.12.31

Fv7164at

Fv7184

Fv7184at

Fv7251tdiat

宝来牌(BORA)牌系列轿车

Boral.8at

2003.11.g-2003.12.31

Boral.8t

Boral.8t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