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2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26

执行日期:2014-12-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8-01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要求,本法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要求,本法规附件2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