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14〕第53号

法规分类: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25

执行日期:2014-12-25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规定,本法规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集中管理行及纳入集中管理的分支行,应在集中管理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第(三)项中的“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修改为“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应在新增决定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