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办综〔2014〕第93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11

执行日期:2014-12-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做好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要求,现就报送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2014年发放租赁补贴情况;2015年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发放租赁补贴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各地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三)各地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地201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二、报送要求

  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财综〔2014〕14号文件要求,在汇总审核各市、县或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2015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相关资料,并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

  请专员办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将《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附件5)报送财政部(综合司),并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