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1号(关于2015年度海关统计商品计量单位修订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4〕第91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22

执行日期:2014-12-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了适应对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和统计数据应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规定,现公布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计量单位修订表(见附件),修订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2日

  2015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计量单位修订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