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10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7-05

执行日期:2004-07-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多功能旅行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 [2000]26 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 生产销售的长城牌CC6450型和2003年6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CC6450、CC6450A、CC6460、CC6470、CC6490、CC6450B、CC6460B、CC6470B、CC6450D、CC6460D型多功能旅行车,准予按应征收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