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4〕第90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2-12

执行日期:2014-12-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ar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rar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