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3〕第602号

法规分类:房产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3-10-31

执行日期:2013-10-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13〕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