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8号(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4〕第78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4-11-19

执行日期:2014-11-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8-10-01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已经取得其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有意愿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以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公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海关总署关税司于茜,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