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规范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文书,保证税收执法督察质量,结合近年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文书主要种类、参考格式及运转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根据此通知,结合实际制定税收执法督察文书具体实施办法。其他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
一、税收执法督察通知书
税收执法督察通知书,是税务机关通知被督察单位接受税收执法督察的书面文件。
(一)税收执法督察通知书的组成内容
1.固定文头: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全称,税收执法督察通知书。
2.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份、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组成。具体可参照如下例子填写:(1)税务总局:税总督通〔20××〕×号;(2)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省简称)国税或地税督通〔20××〕×号。
3.标题: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组成。
4.主送单位:被督察单位。
5.税收执法督察通知书正文主要内容:
(1)被督察单位全称。
(2)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依据。
(3)税收执法督察范围(包括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时间范围、税收执法督察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单位范围)。
(4)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内容。
(5)税收执法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名单,税收执法督察组组成人员由XXX等人员组成。
(6)对被督察单位提出配合督察工作的相关要求(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6.附件主要内容:
(1)被督察单位配合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提供的办公条件清单。
(2)被督察单位配合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提供的主要资料清单,包括:基础资料清单、督察项目资料清单等。
(3)税收执法督察组全体人员名单,工作纪律等。
7.督察内审部门所在局机关印章。
8.发文日期。
9.抄送单位。
(二)税收执法督察通知书发文办理的基本流程
1.督察内审部门起草。
2.督察内审部门领导审核。
3.督察内审部门核稿、编号、排版、打印。
4.分管督察内审部门的局领导签发(签发发文处理单),加盖局章。
5.电子版文书由督察内审部门发送给被督察单位,纸质版文书由督察内审部门所在局机关办公厅邮寄发送。
6.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督察内审部门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是获取相关税收执法证据,得出税收执法督察结论,反映税收执法督察过程所做的记录。
(一)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的组成内容
1.底稿编号:由索引项目及份数编号组成。索引项目,按照督察内容的分类项目名称填列。份数编号,按照该类督察项目的排序份数填列。具体可参照如下例子填写:底稿编号:落实组织收入原则-第1份。
2.被督察单位:被督察单位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局、县(市、区)局的全称。具体可参照如下例子填写:北京市国税局、河北省石家庄市国税局、湖北省阳新县国税局、湖北省宜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
3.督察项目及结论摘要:由督察方案确定的分类项目名称及查出问题摘要组成。其中督察分类项目名称与底稿编号中的索引项目名称一致。具体可参照如下例子填写: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应减免而未减免。
4.督察项目及基本情况摘要、认定相关事实描述、得出结论适用的法规依据。主要内容:
(1)督察项目及基本情况摘要,包含督察的主要步骤和方法、查阅问题出处即取得证据的名称和来源等。
(2)认定事实的描述,包含违规问题表现、问题发生时间、涉及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号码、涉及户数、税种及金额、问题成因等。
(3)得出结论适用的法规依据。
5.拟整改或处理建议:由督察人员根据督察发现问题,填写拟整改或处理建议。
6.被督察单位意见:被督察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认定事实存在并签署确认意见;认定事实不存在或事实不完全相符,签署相关说明意见,法规依据及书面证据证明材料。被督察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盖章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7.附件清单:列举督察事项证据材料名称,电子附件要注明。
8.执法督察人员(签字):制作底稿的人员手写签名,填写编制日期。
9.督察组长(签字):执法督察组组长手写签名,填写复核日期。
10.底稿共XX页:本份工作底稿的页码总数。
11.当前第XX页:本页在本份工作底稿总页数中的排序页数。
12.附件共XX页:本份工作底稿的附件页码总数。
13.备注:被督察单位送交底稿期限等要求。
(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办理的基本流程
1.税收执法督察组人员按照一事一稿的原则逐项(类)编写。
2.税收执法督察组组长复核签字。
3.被督察单位签署意见(签章)。
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
税收执法督察报告是督察内审部门向本级税务机关报告税收执法督察事项完成情况的文书。
(一)税收执法督察报告的主要组成内容
1.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概述
(1)税收执法督察的依据:实施税收执法督察的法规依据。
(2)税收执法督察范围(包括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时间范围,税收执法督察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单位范围)、督察事项内容、方法、步骤。
2.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1)一般包括被督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负责征收管理的主要税种、税收征管范围。
(3)组织征收的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4)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概述。主要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5)被督察单位督察分类项目总体执行情况。
3.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规依据。
4.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税收执法督察组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单位提出纠正违规税收执法行为、对于需要执法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加强税收管理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组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加强内控约束、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管理效益等建议。
6.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督察工作期间被督察单位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督察报告应当表述有关整改情况;如发现被督察单位以前年度督察决定未执行、未整改的问题,一般列在当年查出问题之后表述;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办理的基本流程
1.税收执法督察组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
2.督察内审部门审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
3.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审理内容
(1)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3)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4)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4.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督察内审部门通知税收执法督察组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5.审理中对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疑义的问题,以及涉嫌违规的涉税文件,督察内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本级税务机关无法或者无权确定的,应当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定。
6.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
7.督察内审部门将修订后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
8.督察内审部门根据被督察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研究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
9.督察内审部门将再次修改后的报告,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随签报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四、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征求意见函
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征求意见函是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征求被督察单位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书面文件。
(一)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征求意见函的组成内容
1.题目:(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全称)关于征求《(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全称)关于对(被督察单位全称)税收执法督察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主送单位:被督察单位。
3.正文内容:
(1)税收执法督察范围(包括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时间范围、税收执法督察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单位范围)。
(2)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要求,反馈意见期限为15个工作日;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联系人、联系电话。
(4)附件:《(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全称)关于对(被督察单位全称)税收执法督察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征求意见函办理的基本流程
税务总局参照税总办函的要求办理;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督察内审部门按照本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要求办理。
五、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是实施税收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工作建议的书面文件。
(一)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组成内容
1.固定文头: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全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
2.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份、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组成。具体可参照如下例子填写:(1)国家税务总局:税总督意〔20××〕×号;(2)省以下国税局或地税局:××(省简称)国税或地税督意〔20××〕×号。
3.标题: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组成。
4.主送单位:被督察单位。
5.主要内容:
(1)被督察单位全称。
(2)税收执法督察的依据:实施税收执法督察的法规依据。
(3)税收执法督察时间范围(包括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时间范围、税收执法督察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督察事项内容。
(4)对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事项执行情况的基本评价。
(5)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事实、定性、处理意见及法规依据。
(6)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事项、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整改时限。被督察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税收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执行结果。
6.督察内审部门所在局机关印章。
7.发文日期。
8.抄送单位。
(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办理的基本流程
1.督察内审部门起草。
2.督察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
3.督察内审部门核稿、编号、排版、打印。
4.分管督察内审部门的局领导签发(签发发文处理单),加盖局章。
5.电子版文书由督察内审部门发送给被督察单位,纸质版文书由督察内审部门所在局机关办公厅邮寄发送。
6.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督察内审部门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六、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是实施税收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文件。
(一)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的组成内容
1.固定文头: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全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份、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组成。具体可参照如下例子填写:(1)国家税务总局:税总督决〔20××〕×号;(2)省以下国税局或地税局:××(省简称)国税或地税督决〔20××〕×号。
3.标题: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组成。
4.主送单位:被督察单位。
5.内容主要包括:
(1)被督察单位全称。
(2)税收执法督察的依据:实施税收执法督察的法规依据。
(3)税收执法督察时间范围(包括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时间范围、税收执法督察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督察事项内容。
(4)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及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决定及其依据。(根据《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原则界定)
(5)整改时限。被督察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税收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执行结果。
6.督察内审部门所在局机关印章。
7.发文日期。
8.抄送单位。
(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发文办理的基本流程
1.督察内审部门起草。
2.督察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
3.督察内审部门核稿、编号、排版、打印。
4.分管督察内审部门的局领导签发(签发发文处理单),加盖局章。
5.电子版文书由督察内审部门发送给被督察单位,纸质版文书由督察内审部门所在局机关办公厅邮寄发送。
6.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督察内审部门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七、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是实施税收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对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被督察单位做出评价的书面文件。
(一)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的组成内容
1.固定文头: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全称,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2.发文字号:由单位代字、年份、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组成。具体可参照如下例子填写:(1)国家税务总局:税总督结〔20××〕×号;(2)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省简称)国税或地税督结〔20××〕×号。
3.标题: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组成。
4.主送单位:被督察单位。
5.内容主要包括:
(1)被督察单位全称。
(2)税收执法督察的依据、内容和被督察单位具体督察事项时间范围、督察结论。
6.督察内审部门所在局机关印章。
7.发文日期。
8.抄送单位。
(二)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发文办理的基本流程
1.督察内审部门起草。
2.督察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
3.督察内审部门核稿、编号、排版、打印。
4.分管督察内审部门的局领导签发(签发发文处理单),加盖局章。
5.电子版文书由督察内审部门发送给被督察单位,纸质版文书由督察内审部门所在局机关办公厅邮寄发送。
6.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督察内审部门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附件2 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发文处理单(税收执法督察单位全称)
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发文处理单
密级:( ) |
缓急:( ) |
发文字号: [ ] 号 |
签发:
|
局内会签:
|
主办部门:
电话: |
拟稿人:
|
处领导:
|
司核稿:
|
司领导:
|
标题: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主送: |
抄送: |
局内抄送: |
附件:
|
印刷份数: |
打字: |
校对: |
附件4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
|
|
|
|
底稿编号:索引项目- 第 份 |
被督察单位 |
|
督察项目-
结论摘要 |
|
基本情况摘要、事实描述、得出结论适用的法规依据
|
|
拟整改或处理建议 |
|
被督察单位
意见 |
|
附件清单 (电子附件要注明) |
|
督察人员 |
(签字) |
编制日期 |
年 月 日 |
督察组长 |
(签字) |
复核日期 |
年 月 日 |
底稿共 页 |
|
当前第 页 |
|
附件共 页 |
备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