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