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科〔2009〕第26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11-11

执行日期:2009-11-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www.mohurd.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