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3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1-14

执行日期:2005-01-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