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6]5号)

发文字号:卫通〔2006〕第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3-12

执行日期:2006-03-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等4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3-2002)

  GBZ 21-2006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代替GBZ21-2002)

  GBZ 24-2006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代替GBZ24-2002)

  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70-2006  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GBZ/T 171-2006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

  GBZ/T 172-2006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Z3-2002、GBZ21-2002、GBZ24-2002废止。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