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资函〔2005〕第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4-02

执行日期:2005-04-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非商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审核。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见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并开设零售店铺的,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非自产产品分销业务的,应按照8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核。

  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8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受理或转报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