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1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2006〕第4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14

执行日期:2006-06-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保证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N-乙酰邻氨基苯酸”(原海关编码2924299020)与“2-乙酰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的海关编码一并调整为2924230010.自2006年6月15日起,该海关编码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