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