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9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6〕第5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8-30

执行日期:2006-08-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共72家)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 (第一批,共1733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

  一、2006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

  二、2006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