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97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14

执行日期:2004-12-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