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免办出省“准运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物机字〔1992〕第152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7-24

执行日期:1992-07-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精神,现就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销往外埠的“广州理光”复印机产品免办出省“准运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广州复印机厂生产的FT4065型和FT4490型复印机,是用部分进口散件和部分国产零部件组装的,并在机身外壳及外包装箱上分别印有“广州理光”字样的永久性标志。上述二种型号的产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免办出省“准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