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10〕第5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6-10

执行日期:2010-06-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