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

发文字号:卫监督函〔2012〕第6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2-28

执行日期:2012-0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为确保燕窝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部组织开展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风险评估,制定了食用燕窝亚硝酸盐的临时管理限量值,现通报如下:

  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