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第21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06

执行日期:2006-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矿物质类备注栏中列出的乳酸亚铁等13类铁盐均可作为铁源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强化量(以铁元素计)为60-100mg/kg。

  此复。

二00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