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证》样式的通知

发文字号:卫办监督发〔2008〕第3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2-25

执行日期:2008-02-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会计网校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规定,我部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样式,现予公布。请你单位自行在我部网站下载《放射工作人员证》及其申请表样式(电子版),按照有关制作要求自行印制,并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