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令〔2006〕第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25

执行日期:2006-05-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得补充规定》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