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第3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5-11

执行日期:2006-05-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商务部批准《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商务部于2006年5月12日以部[2006]39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如下:

  一、原标准中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3.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3.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20 m2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二、原标准中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4.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4.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10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