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2号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第1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2-13

执行日期:2006-02-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我部决定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