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200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第111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2-29

执行日期:2005-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449万吨、非国营贸易241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24万吨、非国营贸易121万吨;尿素33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97万吨、非国营贸易33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6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