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有关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