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规字〔2006〕第44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3-30

执行日期:2006-03-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有关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