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16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3-12

执行日期:2006-03-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