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划定全国草原火险区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建发〔2011〕第2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3-03

执行日期:2011-03-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按照《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我部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现予公布。

  各地要根据全国草原火险区划,积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因灾设防,夯实物质基础,强化防火措施,确保草原防火安全。

  附件:全国草原火险区划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