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要求,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31号)要求,对本法规进行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