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从利比里亚进口原木和木材制品的禁令恢复进口

发文字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06〕第5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30

执行日期:2006-07-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006年6月20日通过的关于取消利比里亚木材禁运的第1689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解除从利比里亚进口原木和木材制品的禁令,恢复进口

  二、由于利比里亚已对外宣布,在本国森林立法通过之前,仍暂时中止木材出口和发放木材经营许可证,因此解禁后尚不能立即与利方进行木材交易。

  特此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