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函〔2009〕第2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3-04

执行日期:2009-03-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津政报〔200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更名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