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1007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08

执行日期:2008-12-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