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征磷钾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8〕第1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17

执行日期:2008-03-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过磷酸钙(税号:31031010、31031090)和钾肥(税号:28342110、31042090、31043000、31049010、31049090)征收30%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