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第55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7-16

执行日期:2006-07-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黄岛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建制的请示》(鲁政发〔2004〕6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对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青岛保税区办事处、前湾港办事处进行整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仍隶属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增加人员编制。

  其他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