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第79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10

执行日期:2006-10-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成都皮影博物馆冠名的请示》(川府〔2006〕43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成都皮影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成都中国皮影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