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第二批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发〔2006〕第43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24

执行日期:2006-09-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局决定在全国中西医结合医院中继续开展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作。通过4年建设,使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成为中西医结合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管理科学、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西医结合医院。现将有关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一)中西医结合医院等级应达到三级甲等标准(个别中西医结合专科特色特别突出的医院可适当放宽等级标准);

  (二)经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中西医结合医院3年以上(截止为2006年8月31日);

  (三)中西医结合特色突出,学术水平较高,人才梯队较为合理,临床疗效显著,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五)有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

  (六)有开展医疗科研教学工作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先进的设备;

  (七)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二、申报程序与数量

  (一)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二)尚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项目建设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上报1个申报单位。已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项目建设单位的省(直辖市)原则上不再申报,条件确实特别突出的经我局同意后也可以申报,但每省不超过1个。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制作成软盘(Word文本)一并上报。申请表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下载;

  网址:www.satcm.gov.cn

  (二)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作为附件同时上报;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

  (四)申请表内容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李昱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65063322转6805

  传    真:010—65930672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申请表

  2.填表说明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