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发〔2006〕第40号

法规分类:税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14

执行日期:2006-09-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西藏自治区外)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于 2002 年 8 月全面实施,至 2006 年 8 月已建设期满。根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评审验收工作。 现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办法》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估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评审验收工作。

  附件: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 评审验收办法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评审验收工作方案

  3 .数据申报软件略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