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新增一批真伪卷烟鉴别单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3〕第4号

法规分类:工商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1-15

执行日期:1993-01-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

  鉴于目前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活动工作的艰巨性和繁重性,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新增上海、安徽、福建、湖北、江西、山西、河南、黑龙江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真伪卷烟鉴别单位。各地送样品可就近选择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别,其要求仍按国烟专卖〔1992〕第55号文件规定执行。